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933号罪犯陈国正,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国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正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6年8月获得表扬;
2017年2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46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