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57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
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