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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6001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0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工业区展业路红岗恒龙市场二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7。

法定代表人:林远泉。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迪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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