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40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郑韩路倍亲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92知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192知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139号”改为“(2021)豫0192知民初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