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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好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02民初7057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好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椒江好又多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05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好又多购物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华景村沿江路***号。

经营者:叶剑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好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老奶奶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奶奶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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