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17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郭秀刚。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祥林正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草埔综合肉菜市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L59605605M。
经营者:刘妙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培基。
上列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祥林正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