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0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敦云,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永刚,男,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产品销售者系自谋职业,为支持年轻人创业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