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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陈敦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0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敦云,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永刚,男,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产品销售者系自谋职业,为支持年轻人创业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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