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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益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5民初853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益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益通讯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853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徐轶喆,均为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益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04、106、108、110号部位:107、108。

经营者:赖猛隆,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聂益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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