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580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人代表:梁伯雄。
被告:陈澜,女,汉,198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