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44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玉玲手机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4602144044。
经营者:章修全,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玉玲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