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18层9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景,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镇坤,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上诉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