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83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跨越生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宣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88430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跨越生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