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99号原告:广州易腾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查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暐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淑彩,身份证号码372××××××××××××220,住址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广州易腾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淑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易腾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元,由原告广州易腾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