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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93号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宣化镇郝家门村8号。

法定代表人:岳建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少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真。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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