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19号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66号。
法定代表人:杜桂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菲,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以南、五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何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