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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学院中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学院中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学院中路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学院中路营业厅,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主要负责人:赵传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学院中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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