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122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陈亨通烟酒商行。
经营者:陈恭。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陈亨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