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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永南与薛英王振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翁永南与薛英王振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永南,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鑫宜婷针织商行,王振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99号原告:翁永南,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鑫宜婷针织商行,住所地: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薛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沙依巴克区。

被告:王振国,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沙依巴克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卫广,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永南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鑫宜婷针织商行、被告王振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翁永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永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翁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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