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6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慷润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正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东姚镇鑫隆一分利门市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经营者刘文江。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慷润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东姚镇鑫隆一分利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