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9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刚,男,住正阳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其与黄永刚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