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74号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2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市博颢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
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双武天衣公司)诉被告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双武天衣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武天衣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四十四元八角,减半收取计四千五百七十二元四角,由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