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9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戚墅堰店,住所地常州市戚大街156号。
负责人:薛达新。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戚墅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