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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梅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696号
案件名称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梅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李梅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96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梅芳,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与李梅芳自行和解,且李梅芳已支付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梅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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