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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万品堂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3民初6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万品堂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雨湖区万品堂文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6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品堂文化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解放南路**号*栋*号门面。

经营者:李惊,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品堂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长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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