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460号原告:彭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
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律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律师所。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爷爷土钵菜馆。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办事处光谷天地*期项目***层15、16和***层13-16。
经营者:孙军。
原告彭辉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爷爷土钵菜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