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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富群商业有限公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99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富群商业有限公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富群商业有限公司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群商业有限公司百货店,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李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军,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群商业有限公司百货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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