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8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阳街二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平阳小区8栋1室。
负责人:王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风华街16号4单元502室,系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阳街二分店、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