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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二
案件名称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

法定代表人:李澄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紫倩,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iv>法定代表人:廖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iv>法定代表人:吴少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208元。

审理中,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208元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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