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591号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401-A019。
法定代表人:胡柳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同上。
被告:大连一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澳景园17号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华,董事长。
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一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