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4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福运来食品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1区**栋9门。
经营者:陈宇。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关区福运来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