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26号原告:雷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新北市三重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斯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何烈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烈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斯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2017年8月7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雷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