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03号原告:沈文英,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迈可电器厂经营者,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风王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洪家南路124-1号。
经营者:屠佳杰,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浙江金恒汽车物流广场5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英与被告余姚市风王电器厂、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沈文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