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城关王小波皮具店。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浍河路白马港内。
经营者:王玉,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镇县城关王小波皮具店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固镇县城关王小波皮具店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固镇县城关王小波皮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镇县城关王小波皮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镇县城关王小波皮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