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91民初954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余振,均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江雄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1939号(JM)。
法定代表人:莫雪芳。
被告:莫雪芳,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江雄服装有限公司、莫雪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