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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杨元心与杨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167杨元心与杨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元心,杨雪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67号原告:杨元心,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日本。

委托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丽,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唐飞,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元心诉被告杨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元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后收取2255元,由原告杨元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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