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7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幸福烟酒店。
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47号美食城A区1层08号房(文化路北段)。
经营者:靳新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幸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