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4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鑫旺盛电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A2-55商场。
经营者:陈瑞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鑫旺盛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