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名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28号首层之一,营业执照:440681000408935。
法定代表人:任建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G。
法定代表人:宣汉栋。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鑫名利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鑫名利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