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文化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