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10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松林镇世纪佳华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松北村。
经营者:张召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松林镇世纪佳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临清市松林镇世纪佳华购物广场送达不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