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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玉秀兴发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6203号
案件名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玉秀兴发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玉秀兴发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03号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玉秀兴发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板材区9号。

经营者:赵玉飞。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玉秀兴发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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