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胜宏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267号6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28480864。
代表人:延军,店长。
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84794。
法定代表人:贾秀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女,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部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胜宏店、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