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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6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65号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Q。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1。

法定代表人:宗新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3027××××.5,外观设计名称:抽油烟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荣星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已预交5800元,退回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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