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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五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82民初5060号
案件名称5060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五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五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06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五九,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五九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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