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06号原告:肖勇,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新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勇与被告鹤山市新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名称“一种LED照明灯”、专利号ZL20081002××××.X】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肖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柴宝玲,鹤山市新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7月24日,肖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勇对鹤山市新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肖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