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337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米美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建材大市场。
经营者:徐小云。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米美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其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