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93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西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顺利围自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601166711。
经营者:吕振西,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西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