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379号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B幢一、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主要负责人:罗孔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旭超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588号5幢1层C区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A。
法定代表人:王小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诉被告上海旭超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