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永福工业集中区(永福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吴灿华,董事长。
被上诉���(原审原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翔路4号8座。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文,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华灿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华。
上诉人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华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下称粤海信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华灿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华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江苏华灿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而另一被告广东华灿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江苏华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华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苏华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广东华灿公司无侵害粤海信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粤海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故本案无侵权行为地。
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粤海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粤海信公司以江苏华灿公司、广东华灿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东华灿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江苏华灿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粤海信公司选择��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江苏华灿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