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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光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24刑初202号
案件名称袁光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巨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光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光民,女,1977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巨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0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光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光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袁光民在未取得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擅自使用注册商标“HONGDOU”、“相思鸟”、“相思豆”在其销售的裤子、夹克、西服等服装上予以销毁,2015年3月19日,被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假冒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服装共计1456件,吊牌价值人民币451022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光民之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袁光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袁光民在未取得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将伪造的注册商标“HONGDOU”、“相思鸟”、“相思豆”使用于其在巨野县佳和购物广场二楼经营的“圣罗兰”专柜销售的裤子、夹克、西服等服装上。

2015年3月19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假冒红豆集团有限公司“HONGDOU”、“相思鸟”、“相思豆”服装共计1456件,吊牌价值人民币451022元。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袁光民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光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物证扣押的裤子、夹克、西服等服装;

有书证户籍证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报案申请、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驰名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加盟合同、专柜经营协议、扣押物品清单、注册商标信息、红豆集团出具的证明、鉴定报告等;

有证人曹某、冯某、赵某等人证言;

有被害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新峰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光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袁光民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光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袁光民五年内从事服装生产及销售。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依法没收,由巨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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